二、有关文件、规定与方法 9.  

 

广东省科技厅
粤科高字[2000]165号

关于下发《在粤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项目监理验收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市科委、顺德市科技局、各项目承担单位:
  为了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管理,有利于创新基金项目规范有效地实施,根据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有关文件,我们制定了《在粤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理验收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⒈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负责由省科技厅和各地级市科委推荐的创新基金项目的监理和验收工作。
  ⒉省科技厅委托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民营科技发展部协助办理项目的日常监理和验收组织工作。
  ⒊各地级市科委作为基金项目的协理单位,要定期了解和检查本辖区内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督促企业按时上报定期报表。
  ⒋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联系人:李荣华、王 韧
  电 话:87619937、87619877
  E-mail:lirh@gdstc.gov.cn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民营科技发展部
  联系人:刘宏滨、于晓平
  电 话:87619617
  E-mail:liuhb@gdstc.gov.cn
  通信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大院60号楼
  邮政编码:510070
  附件:《在粤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理验收工作程序(试行)》


二○○○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科技 中小企业 项目 通知
抄送: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附件:


在粤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基金项目监理验收工作程序
(试行)

  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规范、有效地实施,广东省科技厅受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委托,依据基金项目合同书的条款,对在广东实施的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按时组织验收。
  一、 项目监理工作
  ⒈监理依据
合同是项目实施和监理的依据。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的总体目标、阶段目标、经济技术指标等进行项目监理。
  ⒉监理内容
  ⑴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⑶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⒊监理方式
  ⑴定期报表
  项目承得企业每年度须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和《统计快报》。按时上报定期报表是执行项目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项目验收和后续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监理信息调查表》:
  项目承担企业分别须在7月1日至8月1日(半年报)、1月1日至2月1日(年报)将表填好,连同相关附件和数据软盘汇总成套一式两份,一份寄至北京科环科学技术发展中心;另一份寄至广东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民营科技发展部。
  监理单位收到企业上报的《监理信息调查表》后,以此作为参考,并根据日常监理中实际掌握的情况,对每个项目提出监理意见,填写《项目监理意见表》和录制相关软盘,并将汇总后的《项目监理信息表》(1 份)和软盘(2份)于每年8月10日和2月10日前定期上报至管理中心信息监理部。
  《统计快报》(年报);
  项目承担企业每年12月10日前将表填好后,分别传真至北京科环科学技术发展中心和广东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民营科技发展部。
  ⑵实地考察
  根据项目进行情况,每年组织专家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考察,项目承担企业要予以积极配合。
  ⒋监理措施
  ⑴地级市科委作为基金项目的协理单位,要定期了解和检查本辖区内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督促企业按时上报定期报表,认真履行合同,保证项目如期完成。
  ⑵监理单位负责省内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理工作,要根据国家管理中心的要求和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定期了解和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按时上报《项目监理意见表》及相关软盘。
  ⑶因客观原因,企业需对基金项目的实现目标、进度进行调整时,应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监理单位组织专家对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后提出意见,报管理中心,经管理中心审核并报科技部和财政部审批后方可执行。
  ⑷地级市科委和监理单位如发现企业有严重违约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管理中心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撤消或中止合同。对撤消或中止合同的基金项目,承担基金项目的企业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基金支持的经费余额如数上缴管理中心。
  二、 项目验收工作
  ⒈验收时间
  以合同为基准,企业在合同到期后2个月内做好验收准备,监理单位要如期组织实地审查,提出验收意见上报管理中心;如需推迟或提前进行项目验收,企业应提前提出申请,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管理中心(验收时间延长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⒉验收内容
  ⑴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⑵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⑶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⑷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⑸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⒊验收方式
  ⑴书面验收
  管理中心直接依据《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表》、《项目验收意见表》、《监理信息调查表》和《项目监理意见表》进行书面审核验收,此类验收,主要针对采取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
  ⑵委托验收
  管理中心委托地方监理单位,按照管理中心的要求,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实地审查并提交书面审查意见,管理中心再行审核验收。此类验收,主要针对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
  ⑶中心验收
对某些重大项目,管理中心将直接组织实地审查并进行验收。
  ⒋验收程序
  ⑴管理中心依据项目合同到期时间,定期向地方监理单位下发《验收项目清单》:监理单位收到《验收项目清单》后可将准备提前验收的项目加入清单,然后根据各项目的实际执行情况和考查结果,对项目能否进行验收作出客观评价(对需要适当推延验收时间的项目应作特殊说明),填写意见后将《验收项目清单》上报管理中心备案,同时通知准备验收的企业。
  ⑵企业在合同到期后2个月内,如实填写《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表》,录入相关数据软盘,备齐有关附件,一式三份寄(送)至广东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民营科技发展部。
  ⑶监理单位收到企业填报的全套验收资料后,对项目的实际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填写《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和《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完成后将其与《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表》(3份)、相关附件和数据软盘(2 份)汇总,一并上报管理中心。
  ⑷管理中心在《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上签署项目验收结论书面通知地方监进单位和企业。
  ⑸验收结果
  通过验收:项目如期完成合同目标,管理中心将全额拨付经费余额;
  同意结题:项目基本完成合同目标,管理中心将酌情拨付经费余额。
  未通过验收:项目执行情况与合同目标差距较大,管理中心将停拨经费余地额。
  项目验收后,管理中心将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核发验收合格证明,并对其再次申请创新基金给予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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