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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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办科技工业园是本 江泽民 |
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务院[1991]12号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以下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 3.内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免征建设税(或投资方向调节税); 4.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 5.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在高新区内设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6.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有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 7.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国家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基本建设贷款和投资规模,并可发行一定额度的长期债券,向社会筹集资金; 8.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税收、信贷、进出口等方面也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以促进本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l.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
2.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加速成果转化,强化技术创新的示范区
3.对外开放的窗口
4.深化改革的试验区
5.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辐射源
6.培育和造就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的学校
7.体现社会主义现代文明的新城区